企业形象设计服务协议\n\n甲方(委托方): [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] \n乙方(设计方): [设计师或设计公司名称] \n\n鉴于甲方决定委托乙方提供企业形象设计服务,双方本着平等、自愿、诚实信用的原则,就相关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:\n\n### 第一条 服务内容\n1.1 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形象设计服务,包括但不限于:企业标识(Logo)设计、视觉识别系统(VI)开发、品牌形象手册制作等,具体以附件形式确认。 \n1.2 服务周期:自年月日至年_月日。 \n1.3 设计作品应满足甲方品牌理念和市场定位,确保原创性且不侵犯第三方权益。\n\n### 第二条 费用与支付\n2.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元(大写:)。 \n2.2 支付方式:签约后日内支付50%(¥元),审核初步设计后日内支付30%(¥元),终稿验收后日内支付20%(¥_元)。 \n2.3 甲方迟懈付款项超过日,需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。 \n\n###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\n3.1 提供必要的企业资料,包括品牌背景、目标受众方向等。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。 \n3.2 及时反馈设计提案,以保证工作进度。 3.3 如需修订设计,次数不超过次;若与条款严重偏差原因除外。 \n\n### 第四条 乙方权利 \n4.1 保留未定方案著作人身权(签署转让除外),已转终方案后续用途不限。验收阶段严格剔除、限制改版基准度文件改编码便利交付权属。常理正常调整费另议酌情立条\—适用相对一般3%阈值差价标准